(2015)清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濮阳市建安装饰装潢工程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建安装饰装潢工程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濮阳市建安装饰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法定代表人:史高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住所地:清丰县。负责人:王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建安装饰装潢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建安装饰装潢工程公司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龙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