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周福强与张鹏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强,张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148号申请人:周福强,男。被申请人:张鹏,男。申请人周福强为与被申请人张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在莒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在莒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的资金9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