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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田卓林与李前乾、钱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卓林,李前乾,钱霞,徐业军,张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346号原告田卓林。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前乾。被告钱霞。被告钱霞委托代理人朱习峰、赵玖英,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业军。被告张前军。原告田卓林诉被告徐业军、钱霞、李前乾、张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卓林及委托代理人高开卓,被告钱霞委托代理人朱习峰、赵玖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前乾、张前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卓林诉称,2014年8月11日被告徐业军、钱霞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否则自2014年9月10日起承担每日利息0.5%,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被告李前乾、张前军提供担保。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钱霞偿还25000元。当初借款时扣保证金7000元。李前乾于2015年6月底、11月底分别偿还3000元、5000元,该款未约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后经多次催要余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业军、钱霞偿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4倍计算,律师费5300元;被告李前乾、张前军对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霞辩称,一、借款无异议,确实如原告陈述偿还25000元,但借款交纳的保证金、李前乾偿还的款应当冲抵本金。二、不应当承担利息和律师费。被告李前乾、张前军、徐业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徐业军、钱霞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否则自2014年9月10日起承担每日利息0.5%,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被告李前乾、张前军提供担保,约定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钱霞偿还25000元。当初借款时扣保证金7000元。李前乾于2015年6月底、11月底分别偿还3000元、5000元,该款未约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因本案起诉,原告支付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300元。现因未偿还款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在债权人催要后及时偿还。本案徐业军、钱霞2014年8月11日向原告田卓林借款中尚欠55000元本金未偿还,应当在到期后及时偿还。但其向原告交纳的保证金7000元应当从该款中扣除,故徐业军、钱霞现应当偿还原告48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钱霞辩称,李前乾于2015年6月底、11月底分别偿还3000元、5000元应当先冲抵本金,因约定逾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故该款应当视为偿还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借款时约定逾期偿还,应当支持,结合本案实际决定支持2000元。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前军、李前乾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但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故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业军、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卓林借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4倍计算。二、被告徐业军、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卓林律师费2000元。三、李前乾、张前军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被告徐业军、钱霞、李前乾、张前军负担1200元,原告田卓林负担632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徐业军、钱霞、李前乾、张前军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审 判 长  徐学松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