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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尚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855号罪犯陈尚全,男,汉族,文盲,1970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沭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尚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7609号、第24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尚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陈尚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尚全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尚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又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尚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