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程如峰与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如峰,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程如峰。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刘跃朋。原告程如峰诉被告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如峰的委托代理人司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如峰诉称:2012年底,被告打出宣传广告“野马刮起唐山汽车零元时代的巨浪”活动。按照被告的宣传,201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原告交付了62800元车款,被告交付了车辆,同时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六年内分期向乙方返还裸车款,第一年不返乙方,第二年到第五年每年各返还乙方壹万元,最后一年返清��方剩余车款”。到现在为止签订合同已二年半的时间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履行合同约定,被告称厂家没有给返款,所以没钱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合同约定的返款10000元及到给付时的银行贷款利息(到起诉时的利息140元),合计1014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原告从被告处购野马牌F12豪华型汽车一辆,合同价格62800元;被告六年内分期向原告返还裸车款,第一年不返原告,第二年到第五年每年各返还原告10000元,最后一年返清原告剩余车款等;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办理了和机动车行驶证,发动机号为:121006588。上述事实,有汽车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本院认为,201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返还原告购车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购车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如峰购车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如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唐山市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治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汪小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