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美荣与张金星、张孝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荣,张金星,张孝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476号原告李美荣,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星,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张孝敏,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荣诉被告张金星、张孝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荣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美荣负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