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唐清海与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海,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唐清海,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罗德强、钟凯,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曦,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清海与被告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不愿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唐清海负担。审 判 长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春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