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唐清海与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海,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唐清海,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罗德强、钟凯,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曦,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清海与被告成都凯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不愿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唐清海负担。审 判 长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春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