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宛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张宛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7号。本院在执行张宛玲申请执行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4)文民三初字第45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大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