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张小焕与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焕,晋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张小焕,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旭东,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爱梅,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建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焕与被告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焕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焕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焕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