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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昌海因诉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昌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昌海,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马汉选,市长。再审申请人廖昌海因诉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4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昌海申请再审称,四川省都江堰市国土局至少收到了一份��地确权申请书,不管几个土地确权申请书都是同一申请行为。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都府行复[201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针对廖昌海2013年8月21日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对应的是廖昌海向都江堰市国土局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的土地确权申请书。而关于该份土地确权申请书,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未收到过该申请,廖昌海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国土资源局提交过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的土地确权申请书。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据此作出都府行复[201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廖昌海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廖昌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应予支持。综上,廖昌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昌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咏蜀代理审判员  程 刚代理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