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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汤善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善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463号罪犯汤善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盱刑初字第0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善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汤善军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汤善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汤善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原判确定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善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原判确定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善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日(刑期至2016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