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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与张宏伟、张洪来、张洪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张宏伟,张洪来,张洪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156号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东,职务乡长。被告张宏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洪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洪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宏伟、张洪来、张洪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