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与张宏伟、张洪来、张洪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张宏伟,张洪来,张洪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156号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东,职务乡长。被告张宏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洪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洪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宏伟、张洪来、张洪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棱县长山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