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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林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崔延军申请执行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延军,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崔延军,住池北区。被执行人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崔延军与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延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3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延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图县长白山盛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延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伟审判员 高永伟审判员 潘行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