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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14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秀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强制执行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本院(2015)源商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