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孙文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胜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770号罪犯孙文胜,男,汉族,大学文化,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孙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孙文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法院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