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交通局、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工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交通局,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圣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楠,董事长助理。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交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赵永生,局长。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财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周明文,局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交通局、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工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长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交通局按以下期限向原告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义务:2014年5月31日前还款200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雅丽审 判 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韩 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胡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