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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立终字第0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启民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立终字第04404号上诉人王启民,男,1947年2月6日出生。上诉人王启民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51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王启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起诉人王启民起诉称,教育部长期扣压起诉人的平面几何统一证明规律、数字积和数性因式分解法两项重大教育科研成果,扣压起诉人对几届高考理科数学考试题错误之处的举报,扣压起诉人发现的数学教材在理论上的重大错误,扣压起诉人举报的数学教材卖国的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部立即对长期扣压的各项特别重大教育成果进行鉴定,解决中华民族及全人类的疑难,解决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双难”。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王启民所诉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王启民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启民的起诉不予立案。王启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教育部是公然行政不作为,一审裁定自相矛盾。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王启民向教育部举报教材错误、要求对其教育成果进行鉴定等属于向教育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的信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启民不服教育部不处理其信访举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曹玉乾代理审判员  贾玉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旭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