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6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与王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王玲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63895号原告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常平镇鼓楼西街11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马百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丽,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被告王玲玲,女,1963年5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半拍公司)与被告王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穆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慢半拍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秀丽,被告王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慢半拍公司诉称:2015年3月1日,我公司与王玲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公司从王玲玲手中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双方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7500元。后因我公司业务原因,需要提前退租,为此我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王玲玲提出退租要求。后应王玲玲要求,我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将×号房屋交付给新房客。因我公司已支付了截止2016年2月28日的租金,王玲玲需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退还。在退房时,我公司表示因我方违约,已支付的押金7500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王玲玲;王玲玲提出屋内物品损坏,双方协商再扣除2500元;剩余租金为35000元,王玲玲退还给我们。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退房协议。时至今日,王玲玲始终不退还剩余租金35000,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玲玲:1、退还租金35000元;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标准,赔偿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35000元之日止的利息。王玲玲辩称:从感情上,我本想将剩余租金退给慢半拍公司。但经过法律咨询后,我们认为应该理性看待此事,尊重合同条款。我与慢半拍公司约定的租期为一年,租金半年一交,不是按天计算。因此,如果慢半拍公司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则是按天计算租金,但合同并不是这么约定,其要求按天计算租金没有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做出租期不满退还租金的约定,且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慢半拍公司,慢半拍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其要求退还租金,没有合同依据。在签订合同时,我给了慢半拍公司十多天免租期,如果解除合同,我是有损失的。慢半拍公司退房时,存在房屋门把手松动、踢脚线脱落以及插座掉落的情况,���半拍公司是认可的,也同意扣除2500元。最近,冬季供暖后,我发现×号房屋客厅、卫生间的地暖不热。经检查,发现是电源线坏了,如果维修,工程很大,慢半拍公司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慢半拍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我的房子中办理了暂住证,至今没有转走。综上,我没有理由退还慢半拍公司剩余租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慢半拍公司与王玲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玲玲将×号房屋出租给了慢半拍公司。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一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月租金7500元,年租金9万元;押金75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抵扣应由慢半拍公司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违约责任后,剩余部分退还慢半拍公司;租赁期内,慢半拍公司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慢半拍公司支付了截止2016年2月28日的租金。2015年9月初,慢半拍公司向王玲玲提出提前退租的要求。2015年9月21日,慢半拍公司将×号房屋交付给新承租人,新承租人按每月8200元的标准向王玲玲支付租金。另,慢半拍公司在交还房屋时,曾与王玲玲约定,赔偿×号房屋的设备损失2500元。现慢半拍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王玲玲退还剩余未到期租金,王玲玲以租赁合同中并无退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慢半拍公司与王玲玲协商一致于2015年9月21日将×号房屋另租他人。至此,王玲玲与新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慢半拍公司与王玲玲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9月21日解除。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剩余未到期租金是否退还的问题,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王玲玲认为无约定退还,则不应退还;慢半拍公司则认为未约定不退还,则应当退还。对此,本院认为,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则应依据法律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本案,王玲玲自2015年9月21日起未在履行将×号房屋交给慢半拍公司使用的义务,那么慢半拍公司亦无向王玲玲履行给付剩余租期内租金的义务。因此,慢半拍公司已给付王玲玲的未到期租金,王玲玲依理依法均应退还。对于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未明确退还剩余租金的期限,故其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慢半拍公司提前解约,其构成违约。依据合同规定,其应赔偿1个月的租���作为违约金。现慢半拍公司同意王玲玲扣除租房押金不退,作为违约金的赔偿,本院就此不持异议,王玲玲不需再退还租房押金。对于屋内损失,因双方已就屋内损失情况进行了协商,即扣除租金2500元;那么,双方应依此履行。对于王玲玲提出的屋内地暖设备损坏的问题,因该情况发现于×号房屋交付给新承租人后,且并无证据证明该设施的损坏与慢半拍公司有关,故王玲玲以此为由拒绝退还租金,本院不采纳该抗辩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租金三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王玲玲负担(原告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慢半拍文化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 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