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鸿福分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37-1号原告: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三贵。委托代理人:赖绍衡、林楚泉,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CHOOKOOIFOH。委托代理人:徐静、雷鹏,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铸诚。被告: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鸿福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铸诚。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知运、李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鸿福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东莞市福是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郭小玲审 判 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郝文灿书 记 员 盛燕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