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金芳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朱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129号申请人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金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金芳,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金芳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金芳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卫金升以其所有的晋ME奥迪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金芳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卫金升所有的晋ME奥迪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