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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吴强、黄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强,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吴强、黄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吴强、黄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吴强、黄丽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304542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吴强、黄丽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