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艳敏与大石桥市知恩服装厂、马庆斌、接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敏,大石桥市知恩服装厂,马庆斌,接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97号原告王艳敏,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大石桥市知恩服装厂,住所地大石桥市南外环五菱汽车四楼。被告马庆斌,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被告接丹,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敏与被告大石桥市知恩服装厂、马庆斌、接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敏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艳敏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桐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