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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蔡少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少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354号罪犯蔡少兵,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仪刑初字第0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少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蔡少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蔡少兵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申报表、大帐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少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少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