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伍小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3169号罪犯伍小辉,男,1982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伍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小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伍小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小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