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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01年7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7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平舆县拘留所因李XX患××不予收拘。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7月2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杨廷奎,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出于报复与本村村民李某丙、张某乙夫妇发生争执引起双方持械互打。在厮打过程中李XX用铁棍往李某丙头部及背部击打数下,导致李某丙头部及背部受伤。经鉴定,李某丙头部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程度、腰部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已构成累犯。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辩称是李某丙先用铁杆子将我打伤后,我才夺下他的铁棍把他和张某乙打伤的,我不是报复伤人,我是自我防卫,民事部分没有能力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双方属于是互殴行为,矛盾的引发是被害人先对被告人进行辱骂才引起的,并且双方以前就有矛盾,本案属于是邻里纠纷,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李XX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被害人的伤是他所造成的,应属于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平舆县杨埠镇大马村委油坊李庄村民李某丙、张某乙夫妇与被告人李XX两家因有积怨曾多次发生过纠纷。2015年7月1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李某丙见面后双方又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将李某丙手中的铁棍夺下,往李某丙头部及背部击打,将李某丙打倒在地,张某乙见状上前与李XX撕扯,李XX又用铁棍将张某乙的右面部和耳朵打伤,被告人李XX的头部、胸部也受到了伤害。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329号、329-1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丙伤后经医院检查头顶部有一约8CM长撕脱伤口,Hoffmann征阳性,双侧巴氏征弱阳性,手术清除硬膜外血肿约30ml,可见硬膜下血肿,靖除血肿约20ml,可见脑挫伤,其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程度,李某丙伤后经医院检查见右侧第3-5肋骨骨质断裂,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328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伤后经医院检查见现双眼上下眼睑瘀血,左额部3cm×4cm肿胀,右肩部14cm×9cm,右上肢9cm×6cm、9cm×3cm皮下瘀血,左肩部4cm×6cm,腰部6cm×3cm皮下瘀血,右眼下2.5cm缝合创,耳前有3.4cm缝合创,耳后有一2.3cm缝合创,其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XX供述,2015年7月1日晚7点左右,我村的李某丙在我家门前的路上提着我的名字骂,我和我母亲一块过去找李某丙问他为啥骂我,当时我手里拿一个铁锨,李某丙拿了一个带尖刀的铁杆子,我们正在理论时,李某丙就用铁棍朝我身上捅,把我左胸前划伤了,接着我耳朵也被他夯一下,我把他的铁杆子夺下来,朝李某丙的头上夯了两下,接着又朝李某丙腰背部夯三下,后李某丙就倒在地上了。李某丙的妻子张某乙在一旁拿一个钢筋把我的头夯流血了,我又用铁棍夯了张某乙身上两下,又拾起杆子头上掉下的铁尖刀,把张某乙的右面部脸和耳朵都划伤了,张某乙也倒地上了。这时,本村的李某甲和我弟李某乙过来,张某乙又起来骂我,我要上前去打张某乙被李某甲拉住,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两家的矛盾已好长时间了,1993年因计划生育的事我们打过架,2008年前后我们两家又打过架,今年麦收后的打架被派出所给我们调解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陈述,我家与李XX家前后发生过两次打架,第一次是今年4月9日5点左右,发生纠纷打架报警后调解了。这一次是7月1日晚7点左右,我从地里干活回来在对面邻居家过道里吃饭,我妻子也在,李XX和他母亲过来,边走边骂我,李XX手中拿着铁锨,我看他过来就从过道里的门后顺手拿一个带尖的铁杆子,李XX过来后用铁锨砍我的头,我用手中的铁杆子没有打住李XX,李XX一下就把我的头砍了一个大口子,还用铁锨拍我的头,把我打倒地上,又用一块砖头砸我的头。我妻子张某乙见李XX把我打倒地上,张某乙拿一个铁棍要打李XX,李XX就用铁杆子的尖头把张某乙的耳朵和脸划伤。邻居李华荣、李白妮、李某甲上前要拉架,李XX不让还威胁她们。我们两家有矛盾,2009年时李XX和他弟弟李新飞把我哥李大明砍成重伤,当时是我报的警,为此他们被判刑了。以后我们两家就产生了矛盾,导致今年前后两次我们夫妇被打。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7月1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我丈夫李某丙在房子西侧路上,李XX和他母亲来到我们旁边,李XX推着他母亲给我们斗架。我丈夫手里拿一个带有尖刀的铁棍,李XX拿一把铁锨,二人走到一起之后就打起来,李某丙用那个带刀尖的铁棍捅李XX两下,李XX就用铁棍往李某丙头上夯几下,李某丙就躺在地上,李XX还用铁棍往李某丙身上、背上夯,我就和李XX撕扯,李XX就用铁棍往我头上、右胳膊上夯,然后李XX又用铁棍头掉下的尖刀往我脸上和耳朵砍了两刀。李某乙出来后,李XX又朝李某丙背部夯,李某乙也拿一木棍朝李某丙背部夯,还朝我头部和腰部夯。打架的时候没有人在场,打完之后邻居才出来。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明,那天晚上我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出来见李某丙、张某乙夫妇在地上躺着,李XX拿着一根一米左右长的钢棍往李某丙背上夯,我赶紧上去拉李XX。我没有参与打架。让人李妮证明,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和李XX在大门口坐着,李某丙在南边他房子西侧骂人,李XX就拿着铁锨往南去,我也跟着去劝架,李XX走到李某丙正在建的房子西侧路上时,张某乙也出来说怎么了。李XX说李某丙骂他了,李某丙拿个铁棍去捅李XX,李XX用铁锨去拍李某丙,他俩互相打起来了,我在中间劝架,张某乙把我撞倒了,又用钢筋棍往李XX身上夯了一棍。打着打着李XX把李某丙手里的铁棍夺过来,往李某丙头上夯了几棍,李某丙倒地上了,李XX又用铁棍往李某丙身上及背上夯了几棍。后来李某乙到后把李XX拉走了。证人李某甲证明,我到打架的地点后,见李某丙头上有血,在地上躺着,李XX还在一旁骂,我走到李XX跟前把李XX拉走劝开就不再吵闹了。4、书证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伤者李某丙背部淤青、头部流血;伤者张某乙右侧脸部、右胳膊淤青;李XX头部、胸部受伤。作案工具照片五张及双方当事人的受伤照片。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结论笔录,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1日20时,李XX报警称在本村委与李某丙、张某乙发生打架。平舆县公安局杨埠镇派出证明,2015年7月1日晚19时30分许,李XX与李某丙、张某乙发生打架后,2015年7月9日,李XX主动到杨埠镇派出所说明情况,平舆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对李XX体检显示其血压为190/110。平舆县拘留所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未执行行政拘留。7月15日,杨埠派出所民警张剑给李XX打电话让其到派出所,李XX到后,派出所民警将李XX移交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二份,钢筋棍一根、空心铁棍一根、矛头尖刀一把、铁锨一把。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大马村委大马庄。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被告人李X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河南省豫南监狱刑罚科执行科出具释放证明二份,1、李XX因故意伤害罪2010年7月21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16日投入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李XX因非法持有毒品罪2001年7月15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8月27日投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减刑二次减刑一年零九个月零十三天,200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4月9日18时19分,该所接到报警称,李XX与同村村民李某丙发生打架。此后经大马村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5、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李某丙伤后经医院检查见意识模糊,头顶部有一约8CM长撕脱伤口,Hoffmann征阳性,双侧巴氏征弱阳性,手术中清除硬膜外血肿约30ml,可见硬膜下血肿,清除血肿约20ml,可见脑挫伤,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程度。附医院病历。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32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李某丙伤后经医院检查见右侧第3-5肋骨骨质断裂,其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5)3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张某乙伤后经医院检查见双眼上下眼睑瘀血,左额部3cm×4cm肿胀,右肩部14cm×9cm,右上肢9cm×6cm、9cm×3cm皮下瘀血,左肩部4cm×6cm,腰部6cm×3cm皮下瘀血,右眼下2.5cm缝合创,耳前有3.4cm缝合创,耳后有一2.3cm缝合创,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附医院病历。另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某甲的证明及被害人李某丙和张某乙曾陈述李某乙也参与殴打他们的情况,因公诉机关未指控,此所证明的内容本院暂不予采纳。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一份通话清单,因该证据不能证明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是被告人李XX所拨打的电话,且该份证据的来源不清,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因与被害人两家以前有积怨产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是其将二被害人打伤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庭审中辩解是被害人动手打他,他是防卫才将被害人致伤的意见,并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李XX的作案手段、后果及至今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骆                   云                   亚人民陪审员 杨                   玉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阳事的时之)好九讼人民共和国根据被告人翻供的内容也补充了一些证据,但补充的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