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庭明与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吕良军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良军,陈庭明,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良军,住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庭明,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舒欢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吕良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吕良军因与被上诉人陈庭明、原审被告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吕良军已于2015年10月20日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但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良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梅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嘉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