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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庭明与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吕良军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良军,陈庭明,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良军,住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庭明,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舒欢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吕良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吕良军因与被上诉人陈庭明、原审被告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吕良军已于2015年10月20日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但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良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梅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嘉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