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柴杰与原粉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杰,原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柴杰。被执行人原粉霞。申请执行人柴杰与被执行人原粉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上诉人原粉霞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柴杰人民币100000元整(十万元);二、本案其他之诉,双方互不追究。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上诉人柴杰负担;二审上诉费3200元,由上诉人原粉霞减半负担16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杰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申请执行人柴杰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6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