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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抗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杨素云、范秀娥等与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素云,范秀娥,张某甲,张某乙,张心存,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8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素云,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诉人,再审申请人):范秀娥,女,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杨素云,身份同上,系张某甲、张某乙之母。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心存,男,汉族,1951年11月1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界首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界首市。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董事长。申诉人杨素云、范秀娥、张某甲、张某乙、张心存因与被申诉人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复查(2015)3400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