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贡伯刚与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伯刚,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贡伯刚。被执行人河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邢金春,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