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历月超与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月超,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历月超,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郝庆国,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207号财富领域5A16室。原告历月超与被告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历月超诉称:历月超2013年6月到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从事槽车驾驶工作,双方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将历月超辞退,双倍工资赔偿未达成一致,历月超于2015年10月10日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该委员会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历月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吉林华汽能源有限公司向历月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9656元。本院认为:历月超曾于2015年11月23日依据同一事实在本院诉讼,案号为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801号,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历月超两次的诉讼请求数额不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亦不同,但是本次起诉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包含在上述案件中,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历月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历月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