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志栋与冷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栋,冷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韩志栋。被执行人冷淑娟。申请执行人韩志栋与被执行人冷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001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00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鑫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