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郑泽泉、郑泽清、臧金库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郑泽泉,郑泽清,臧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住址敦化市。代表人张晓艳,院长被执行人郑泽泉,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抚松县。被执行人郑泽清,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地址抚松县被执行人臧金库,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地址抚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泽泉、郑泽清、臧金库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