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林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郑泽泉、郑泽清、臧金库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郑泽泉,郑泽清,臧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住址敦化市。代表人张晓艳,院长被执行人郑泽泉,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抚松县。被执行人郑泽清,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地址抚松县被执行人臧金库,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地址抚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泽泉、郑泽清、臧金库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