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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国林与唐强,王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林,唐强,王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范国林,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燕,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范国林诉唐强,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林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林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范国林承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