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国林与唐强,王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林,唐强,王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范国林,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燕,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范国林诉唐强,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国林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林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范国林承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