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执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真真申请执行张国良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真真,张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董真真,女,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国良,男,生于1969年11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董真真与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张国良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8000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1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牟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颖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