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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1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俊朋与XX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朋,XX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337-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朋,电话:。被执行人XX锋(XX峰),电话: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