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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刘焱明。被执行人长春市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关福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05)长经开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