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桂荣、李红雨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田桂荣,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方城县人,农民,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李红雨(原告田桂荣之长子),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农民,住址同田桂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红雨,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农民,住址。原告李小克,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农民,住址。原告李小香,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农民,住方城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河南省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4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大楼。负责人常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宏,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富雅伟,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保险洛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