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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松原市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恒宇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原市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前郭县恒宇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萨日朗路。组织机构代码:58945770-7。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锡贵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恒宇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源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5978836-5。法定代表人:杨永权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阳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松原市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恒宇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松原市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锡贵、被上诉人前郭县恒宇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徐 芳代理审判员  隋靖国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