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保英、徐善良等与徐云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英,徐善良,王兆连,徐海侠,徐伟见,徐伟国,徐伟强,徐云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634号原告:王保英,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徐善良,男,193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址同上。原告:王兆连,女,193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海侠,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徐伟见,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徐伟国,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徐伟强,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徐云水,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英、徐善良、王兆连、徐海侠、徐伟见、徐伟国、徐伟强诉被告徐云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英、徐善良、王兆连、徐海侠、徐伟见、徐伟国、徐伟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英、徐善良、王兆连、徐海侠、徐伟见、徐伟国、徐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王保英、徐善良、王兆连、徐海侠、徐伟见、徐伟国、徐伟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峻人民陪审员 张国灵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