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初洪义、王娜公证债权文书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初洪义,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9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初洪义,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杨树林乡牛尾巴山村*组。被执行人王娜,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街道胜利大街委***组。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初洪义、王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83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8360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