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秦家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家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822号罪犯秦家正,男,汉族,中专文化,1987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家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5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家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秦家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秦家正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认为,罪犯秦家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家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