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尹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被告阮某某,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某经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阮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阮某某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宾县居仁镇居仁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阮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阮某某无质证意见,无证据提供。经审核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均系原始书证,与原告陈述相一致.该证据真实可信,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阮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夫妻关系,因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二年多,有宾县居仁镇居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墨莲审 判 员 张玉晗人民陪审员 李佑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