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喜明、胡先明与被告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明,胡先明,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胡喜明,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胡俊云,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系原告胡喜明之子。原告胡先明,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村民,住本村。被告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少云,职务: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胡喜明、胡先明与被告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大西高铁开工建设,修高铁经二原告与堂叔伯兄胡锁明等家人的家族祖坟地,被告忻府区豆罗镇白石村村民委员会通知二原告与胡锁明等家人在农历十月初一将原告胡喜明将老爷爷胡允让、爷爷胡银来、原告胡先明老爷爷胡允谦、爷爷胡玉来、父亲胡全及高祖胡生华的六处坟墓迁往别处安葬。二原告按村委限定的时间在同年农历十月初一将以上六座老人的坟墓迁往别处安葬,二原告在迁坟期间共花费3000多元,堂叔伯兄胡锁明等家人在二原告迁坟期间除高祖墓外,既没有出工、也没有出钱。二原告在迁完坟后到被告白石村村委会领取迁坟补偿款时,被告告知原告,堂叔伯兄胡锁明等家人因对迁坟补偿款提出异议故不能发放。因被告白石村村委会不给二原告发放迁坟补偿款,二原告便找村委要求解决,从2011年起经过村委多次调解总因意见不一致没有得到处理,事情一直拖至2014年12月新的村委班子换届后,现任支部书记田少云与豆罗镇政府副镇长卢海红亲自协调下于2015年5月20日对迁坟补偿款做出处理意见:迁坟补偿款20000元按股分成,二原告补偿15000元,胡锁明等家人补偿5000元。之后胡锁明等家人对此决定提出异议,最终二原告与堂叔伯兄胡锁明等家人未能达成协议,致使20000元迁坟款被告处至今没有给发放。为此,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发放二原告迁坟补偿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就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喜明、胡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胡喜明、胡先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义审 判 员 罗成章人民陪审员 高还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