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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三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玉勇诉杨赛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杨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三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陈xx,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被告杨xx,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杨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 判 长  康洪彪人民陪审员  齐家术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