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三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玉勇诉杨赛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杨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三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陈xx,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被告杨xx,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杨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 判 长 康洪彪人民陪审员 齐家术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