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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包某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包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包某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包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放弃对包某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完   德审 判 员 马���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 南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