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临沂金三星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官支行,临沂天源钉业有限公司,张自坤,冯伟,临沂金三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官支行。负责人徐树峰,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天源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自坤,男,汉族,住临沂兰山区。临沂超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伟,男,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被执行人临沂金三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亮。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9日依法委托临沂兴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临沂天源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山区李官镇刘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设备、货物。2015年12月29日购买人临沂华远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738.43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临沂天源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山区李官镇刘家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设备、货物(具体明细详见临昊都评字[2015]第71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临沂市华远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及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