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彦明与崔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明,崔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26号原告李彦明,住德惠市。被告崔士民,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松柏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明与被告崔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返还原告80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28元返还原告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成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