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刘焕进、王永禄、曲金林、丁传业、贾聚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刘焕进,王永禄,曲金林,丁传业,贾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安图县。代表人崔茂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焕进,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永禄,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曲金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丁传业,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贾聚昌,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焕进、王永禄、曲金林、丁传业、贾聚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安白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2547.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焕进、王永禄、曲金林、丁传业、贾聚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焕进、王永禄、曲金林、丁传业、贾聚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