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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汉全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汉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613号罪犯陈汉全,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汉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汉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汉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汉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6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汉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汉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