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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进荣与XX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荣,XX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第02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荣,男,生于1968年3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乐承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余,男,生于1979年1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进荣与被上诉人XX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张进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进荣于2015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进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进荣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5120元,减半收取7560元,由上诉人张进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向 亮代理审判员  蒲金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